English

“中国网事第一告”新进展

1999-01-23 来源:光明日报 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福州1月20日电被称为“中国网事第一告”的福州市民陈锥、陈彦两兄弟状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滥用职权案,今天下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撤销福州市马尾区法院一审行政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法院重审。该案因涉及网络电话(又称IP电话)这一新技术的定义与应用,给缺乏相关内容的法律出了一道难题,并因网络电话可能给电信业带来一场巨大的变革,而使本案受到广泛的关注。

该案案情本报《电脑网络世界》周刊已作报道。由于本案涉及网络电话这一新概念,同时法院的判决可能对网络电话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产生影响,该诉讼因而被媒体和网友们称为“中国网事第一告”。福州中院决定首次在行政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法庭各邀请专家出庭作证,针对网络电话与传统的长途电话是否一回事、网络电话是否属于“电信专营”的范围、私营网络电话是否触犯《刑法》等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以便为法庭判决提供有益的参考。

经过专家举证及法庭调查,福州中院认为,使用网络电话拨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拨打国外用户(IDD,国际长途直拨)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网络电话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新类型的通信业务,应属于国务院有关《通知》所称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业务”,属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而不是属于本案被上诉人福州公安局马尾分局所称的国务院国发(1990)54号《通知》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上诉人陈锥、陈彦存在未经审核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计算机信息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网络电话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二审法庭认为,被上诉人马尾公安分局将依法应由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和相对人作为“犯罪嫌疑”,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其“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了不能被证明是刑事强制措施而明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行为。上诉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